張三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醫,隨后醫院開具診斷證明,建議張三休息五天,不適隨診。
同日張三向甲公司線上提交了五天的病假申請并提供了該診斷證明。但甲公司未予批準,拒絕了該申請。
甲公司以張三曠工已達4天為由,通知張三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因此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張三認為請病假只需取得診斷證明并通知公司即可,無需經過甲公司同意。
甲公司主張張三請病假未經甲公司同意私自曠工,按照公司管理規定,曠工3日視為自動離職,甲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終仲裁裁決未支持甲公司主張,裁決: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張三經濟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在張三向甲公司申請病假且提供了《診斷證明》的情況下,張三的申請符合請假流程,甲公司未經核實即不予批準病假申請,是剝奪了張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甲公司以曠工為由通知張三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