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如受傷,是否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路上受傷,也要看職工具體是因為什么情況造成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傷,是算工傷的;并且在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文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見義勇為是符合上述規定的。
所以啊,我們打工人只要工作中發現身體不舒服,爬也要爬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