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2016年,張先生與崔某相識并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戀愛關系穩定后,兩人商量由張先生出資裝修崔某名下的房屋,供婚后居住使用。張先生共支付裝修費9.3萬元。然而,房屋裝修好后,兩人卻分手了。原本是奔著結婚而支出的9.3萬元打了水漂,張先生很不甘心。他多次找到崔某,協商返還裝修款事宜,但一直沒有得到回應。張先生將崔某起訴到了法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小額財物贈或日常消費支出,比如:吃飯、旅游、送物品等,屬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費,在雙方感情破裂后,男方不可以要求返還。
而在戀愛期間,若男女雙方發生大額財物贈與行為的,則不符合合同法一般贈與的規定,更傾向于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若在此之后男女雙方感情破裂,終止戀愛關系,導致結婚目的無法實現的,此時女方獲得的裝修款和家電屬于不當得利,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歸還裝修款及家具家電的費用,若女方不歸還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限期歸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