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徐某夫妻二人因生意需要先后向我借款15萬元。借款到期后,徐某夫婦歸還4萬元,尚欠11萬元。經法院訴訟判決徐某夫婦立即歸還我剩余借款。判決生效后,法院啟動執行程序,發現徐某夫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事后我了解到,徐某夫婦18歲的兒子徐某某名下有一處房產,該房產系2013年徐某夫婦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徐某某名下,徐某某在上高中,無經濟來源。能否申請追加執行徐某該處房產?
司法實踐中,將自己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情況較多,有些意圖躲避執行,有些是真實贈與,實際權利人和名義權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較多。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動產登記即彰顯權利,除非相反證據,登記權利人即推定實際權利人。
但是如果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等,則可以認定無效或撤銷登記,從而恢復為可執行財產。
但有一類無需登記依法即可認定為法定共同財產性質的情況,此類財產即使名義上登記為個人所有,也不影響其共有性質,例如夫妻對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家庭成員對登記在一方名義下的家庭財產等。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徐某夫婦為躲避執行而轉移登記,也沒有不是贈與的證據,故不宜輕易否定其贈與關系,但是該房產屬于徐某夫婦收入所購,徐某某依賴徐某夫婦供養,并無獨立收入,故徐某某名下財產確認為家庭共同財產并無不當。
綜合上述分析,根據《民法典》“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的規定,你可申請法院執行該房產,但法院必須掌握充分的證據,依法追加徐某某為被執行人之后才能執行。